芝被判毋須賠償200萬
有某瘦身品牌入稟控告代言人張栢芝與所屬經理人公司違反廣告合約,在代言品牌的瘦腹及瘦面產品期間,為另一品牌的瘦身內衣產品宣傳促銷,於是提出起訴索償人民幣200萬。日前廣州中院審理案件後作出判決,指張栢芝方面確已構成違反雙方合約,然而控方一直未能舉出因違約而造成的損失金額,由於經濟損失之證據不足,法院遂判處張栢芝方面毋須賠償200萬元,惟2萬多元堂費則由控辯雙方各繳付一半。
張栢芝方面的代表律師透露,栢芝自01年起一直被牽涉多宗侵權糾紛,今次被索償200萬並非最高索償金額,代表律師又指經理人公司方面對判決結果大致滿意,至於會否上訴,要跟經理人公司再磋商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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